• 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河源街及周边道路改造建设涉迁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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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河源街及周边道路改造建设涉迁房屋征收的决定

商政〔20206 

商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河源街及周边道路改造建设涉迁房屋征收的

决      

为改善河源街周边人居环境和完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县城镇提质建设要求提升商城县城市品位现需要对河源街及周边道路改造建设征收红线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改善河源街周边人居环境和完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至交通路以西,南至建安小区以北,西至东叉河以东,北至雍华园小区最南边建筑物以南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共有被征收户21户,征收面积约7000平方米。

三、征收期限:12个月,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四、宣传动员及房屋评估阶段2020年61日—2020年620日,签订协议及房屋搬迁阶段:2020年6月21日—2020年720日。

五、房屋征收主体:商城县人民政府。

六、征收实施单位: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七、委托实施单位:商城县赤城街道办事处。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商城县河源街及周边道路改造建设涉迁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执行。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房交钥匙完成搬迁。

十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经法定程序,县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二、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对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不主动拆除房屋的被征收户,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县人民政府申请县人民法院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强制拆除。

 

附件:《商城县河源街及周边道路改造建设涉迁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020年5月26日


商城县河源街周边道路改造建设涉迁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结合商城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此次实施的房屋征收为河源街等周边道路改造工程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共涉及21户,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

第二条 征收时间:12个月。

第三条 征收实施主体:商城县人民政府。

第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第五条 委托实施单位:商城县赤城街道办事处。

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本项目成立的指挥部可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补贴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关办公费用、对抽调的工作人员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的按规定发放补助。县征收办对接受委托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具体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被征收人:河源街周边道路改造工程规划范围内房所有权人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

第七条 征收补偿资金由商城县财政给予保障。

第八条 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或由指挥部组织住建局、赤城街道办事处、辖区居委会等单位人员入户实际丈量进行确定。

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勘测丈量计算。

第九条 选择评估机构方式:对征收区域内的房屋价值的评估,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公司的确定通过多数决定、协商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十条  征收预通知发布(2018年11月15号)之后翻建的一层(含一层)以上的房屋以及突击抢建、搭建、乱建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构筑物等,不予补偿。新增房屋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恶意套取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征收预通知发布(2018年11月15号)之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暂停办理房屋买卖、抵押、分户、迁移户口、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为12个月。

第十一条 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标准:

室内水泥地面;厨房、卫生间上下水道齐全;进户安全门、室内日光灯具齐全;铝合金或塑钢窗齐全;预留闭路电视、电话、宽带接口,水、电到户。

第十二条  安置房屋办理产权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按照“商城县问题楼盘化解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城县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问题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商问题楼盘处领办文〔20192号”相关规定执行。

安置房入住时应当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  补偿安置标准及安置方式河源街周边道路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分两个阶段进行,正式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前为第一阶段,第一阶段为协议征收。发布正式房屋征收公告后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协议征收时间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程序进行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依法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房屋补偿安置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住宅类房屋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简易房、彩钢瓦房、装饰装修等附属设施按相关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价值不予上浮。

(二)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的,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与被征收砖混结构的房屋面积按1:1进行调换安置砖木类房屋补齐砖混类房屋征收时的评估价后按面积1:1进行调换安置。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三和阳光城期房、陶家河棚户区改造迎春台、土地庙两处安置区期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时被征收人应补交楼层差。同等面积内1:1安置的原砖混结构房屋选择地上自然层一至四层及顶层安置的不补交楼层差,第层被征收人补交楼层差70元/㎡,层以上的每层依次递增10元/㎡(含70元/㎡)补交楼层差。

2.被征收人也可以使用被征收房屋的全部或一部分面积选择和谐小区、幸福小区或其他项目安置房结余房源现房进行提前安置。选择和谐小区、幸福小区或其他项目安置房结余房源现房进行提前安置,同等面积内1:1安置的,互不补差价;

3.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交钥匙的,超出的安置面积部分在安置时可以享受以下优惠:选择的安置房超出1:1部分,30平方米以内的按市场评估价的九五折进行购买,选择的安置房超出1:1部分3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购买。

4.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后还剩余的被征收面积,按评估公司出具的同类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但不再进行上浮。

(三)院内建筑容积率在0.7以内(含0.7)的,尚未建造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院内空置土地部分按照1:0.4进行房屋安置或选择对应的货币补偿,该部分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奖励的补偿,选择对应的货币化补偿部分不再进行上浮。

(四)院内建筑容积率超过0.7的,尚未建造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院内空置土地部分按照按400元/㎡进行补偿。

(五)已建好房屋地基,因规划调整或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而停建的,有土地使用证、准建证或前期已经向办事处、居委会(村)等单位缴纳过相关费用的,按照所建设的地基面积1:0.5进行房屋安置或选择对应的货币补偿,未建部分面积按1:0.4进行房屋安置或选择对应的货币补偿,该部分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奖励的补偿,选择对应的货币化补偿部分不再进行上浮。无土地使用证、准建证或前期未向办事处、居委会(村)等单位缴纳过相关费用的,由县住建局(定额站)对已建好的地基进行造价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签订协议和腾房交钥匙的先后顺序综合积分依次选择安置房屋(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前或公告发布后至规定的签订协议日期前腾房交钥匙的按照先交先选的原则,选择安置房源)。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其附属设施按附表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六条 临时安置、搬迁补偿、移机移户补偿

(一)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为每月8元/㎡,选择和谐小区、幸福小区或其他项目安置房结余房源现房安置的,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三和阳光城期房、陶家河棚户区改造迎春台、土地庙两处安置区期房的签订协议时先支付被征收人18个月过渡费。未满30个月交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每月8元/㎡据实计算;过渡期延长至30个月以外的,延长部分按原标准2倍计算;选择货币安置的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搬迁费:住宅16元/㎡,(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期房的按两次计算)。

简易房、彩钢瓦房等附属设施不计算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

(三)移机移户补偿

1.对被征收人已开通半年以上的固定电话,补助保号费和一个月的月租费共170元;

2.对被征收人安装的数字电视线路、宽带网络,补助装机费和一个月的收视费共450元;

3.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被征收人移动电表材料费等200元,水表材料费等3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合计补助100元(安置房入住时此项免费);

4.太阳能移机费300元/个;

5.空调移机费200元/个;

6.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等类似家电移机费为100元/个。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上述4、5、6三项按两次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补助。

第十七条 奖励

在第一阶段协议征收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650元/㎡进行奖励;第二阶段从房屋征收规定签订协议的时间之日起10日2020年6月21日--2020年6月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住宅500元/㎡进行奖励;第11日至20日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住宅300元/㎡进行奖励;第21日至30日2020年7月11日--2020年7月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住宅100元/㎡进行奖励;超过30日的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 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县人民政府负责补充规定。

附件1.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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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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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城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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