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陶家河棚户区(二期)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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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陶家河棚户区(二期)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

商政〔2020〕5号

商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陶家河棚户区(二期)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

决        定

为改善商城县陶家河沿岸人居环境,提升商城县城市品位和陶家河生态环境治理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现需要对陶家河棚户区(二期)改造征收红线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改善商城县陶家河沿岸人居环境,提升商城县城市品位和治理陶家河生态环境。

二、征收范围:区域一:东起陶家河以西,南至温泉大道,西至工会以东巷道,北至老卫生局办公楼区域内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区域二:老环保厂大门东侧家属楼及办公楼(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共有被征收户160余户,征收面积约13500平方米。

三、征收期限:12个月,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四、宣传动员及房屋评估阶段:2020年5月6日—2020年5月31日,签订协议及房屋搬迁阶段:2020年6月1日—2020年7月20日。

五、房屋征收主体:商城县人民政府。

六、征收实施单位: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七、委托实施单位:商城县赤城街道办事处。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商城县陶家河棚户区(二期)改造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执行。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房交钥匙完成搬迁。

十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经法定程序,县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二、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对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不主动拆除房屋的被征收户,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县人民政府申请县人民法院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强制拆除。

附件:《商城县陶家河棚户区(二期)改造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020510

附 件

商城县陶家河棚户区(二期)改造建设房屋

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商城县陶家河沿岸人居环境,提升商城县城市品位和陶家河生态环境治理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商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商城县县城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

区域一:东起陶家河以西,南至温泉大道,西至工会以东巷道,北至老卫生局办公楼区域内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区域二:老环保厂大门东侧家属楼及办公楼(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 征收时间:1年,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商城县人民政府。

第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

第五条  委托实施单位:商城县赤城街道办事处。

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本项目指挥部可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补贴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关办公费用,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给予保障。县征收办对接受委托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具体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被征收人:规划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附属设施所有人。

第七条 征收补偿经费由商城县财政给予统筹。

第八条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专职人员、借调人员、接受委托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备房屋征收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必要时由县征收办组织上岗前培训。本项目指挥部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县纪委监察委、公安局、法院、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信访局、司法局、民政局、税务局、赤城街道办事处、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坚持对合法来源房屋公平补偿与对违法建筑依法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该征收区域范围内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认定以城管局提供的报告为准。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工作由城管局负责。

第十一条 对征收区域内的房屋价值评估,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公司的确定,通过多数决定、协商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面积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勘测丈量计算。

第二章  补偿安置原则

第十三征收预通知(2019年8月15日)发布之后翻建的一层(含一层)以上的房屋以及突击抢建、搭建、乱建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构筑物等,不予补偿,应予自行拆除,不予自行拆除的,由县城管局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新增房屋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恶意套取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暂停办理买卖、抵押、分户、迁移户口、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为一年。

第十四条 在征收范围内,对有产权手续的或由本项目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核实认定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按本方案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原则上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准建证等为准,没有相关证件的,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由被征收人签订具结承诺书并由本指挥部组织的认定组认定确定房屋的权属。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原则上按照《不动产证》登记的面积为准,证载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以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辖区办事处、居委会(村)等单位人员入户实际丈量进行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根据土地性质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登记确定,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等相关证件或改变房屋用途的,由指挥部组织的认定组认定确定。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可以依照本方案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后剩余的被征收面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价值给予补偿,不再进行上浮。

第十六条 对容积率等特殊情况的认定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户院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容积率在0.7以内(含0.7)的,尚未建造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院内空置土地部分按照1:0.4折算为砖混结构房屋进行房屋安置或选择对应的货币补偿,该部分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奖励的补偿。被征收户院内建筑容积率超过0.7的,尚未建造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院内空置土地部分按照400元/㎡进行补偿。

(二)复式别墅内客厅挑空部分,对层高超过6米的,按两层计算面积。

对坡屋顶部分的补偿方式:从楼层地板至坡屋顶处净高进行测算,低于1.1米部分,不计算房屋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600元/㎡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净高高于1.1米低于2.1米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净高高于2.1米部分按水平投影的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三)对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的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

第十七条 营业房和“居改商”认定原则和补偿标准

(一)原老环保厂家属楼临崇福大道一楼前排自然间用于经营的部分认定为营业房,该楼房其余部分为住宅。

房屋认定营业用房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进行货币化补偿或按认定的实际经营面积部分购买同等面积本项目指挥部提供的现有经营性房屋。

(二)“居改商”的认定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

1.居改商”的认定原则:被征收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完税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经营性质和经营年限的证明材料,持续用作商业经营场所1年以上的临街、临路一层自然间住宅房屋,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

工商营业执照、完税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经营性质和经营年限的证明材料由被征收人提供,实际经营面积由指挥部成立的认定组认定。

2.“居改商”的补偿安置标准:参照“居改商”房屋附近营业用房的评估价值,按实际经营面积和经营年限,征收人可以按下列计算方式给予被征收人货币化补偿:其中经营年限1年(含1年)以下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经营年限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照评估价值的70%进行补偿安置;经营年限1年以上20年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评估价值标准×70%-住宅补偿标准)÷20×经营年限+住宅补偿标准=实际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也可以按“居改商”折算前的被征收房屋面积1:1选择置换安置住房,征收人另补偿被征收人“居改商”按照本条计算方式折算出的补偿标准与住宅评估价的差价,奖金、搬迁费、过渡费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住宅类房屋补偿标准执行,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对于持续用作商业经营场所1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非临街、临路的住宅房屋只作为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可以按照实际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户120元/㎡的补助。认定原则参照本条第二款“居改商”的认定原则。

(四)工业生产行业企业用房、仓储用房、原已破产或已改制和已倒闭企业办公用房只按照土地性质及其评估价值进行货币化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及其附属设施按附表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对该标准有异议的特殊情况的装修、装饰可由指挥部成立的认定组进行认定,按照认定的结果执行,对认定组的认定结果不认可的,可由本项目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补偿,评估时被征收人应按照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评估资料,被征收人不提供或提供不出相关评估资料而造成评估无法进行的,只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恶意装修、装饰的损失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移机、移户费用的补助

(一)对被征收人已开通半年以上的固定电话,补助保号费和一个月的月租费共170元;

(二)对被征收人安装的数字电视线路补助装机费和一个月的收视费共450元;安装的宽带网络补偿费用450元。

(三)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补助被征收人每户移动电表材料费等相关费用200元,每户水表材料费等相关费用3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合计补助100元(安置房入住时此项免费);

(四)太阳能移机费300元/个;

(五)空调移机费200元/个;

(六)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等类似家电移机费分别为100元/个。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上述(四)、(五)、(六)三项按两次补助,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一次补助。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中涉及正在租赁的房屋,征收人只针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由出租人与被出租人自动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腾房交钥匙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安置房屋。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屋办理产权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按照“商城县问题楼盘化解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城县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问题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商问题楼盘处领办文〔2019〕2号)”相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入住时应当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标准:室内水泥地面;厨房、卫生间上下水道齐全;进户安全门、室内日光灯具齐全;铝合金或塑钢窗齐全;预留闭路电视、电话、宽带接口,水、电到户。

第三章  补偿安置标准及方式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化补偿方式进行,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的价值依法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房屋补偿安置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的,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与被征收砖混结构的房屋面积按1:1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砖木类房屋补齐与被征收砖混类房屋征收时的评估差价后按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简易砖混只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表内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对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进行单独评估,在进行1:1产权调换时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国有出让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和同区域非国有出让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差价部分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本项目迎春台、土地庙两处安置区期房进行产权调换,也可以使用被征收房屋的全部或一部分面积选择和谐小区、幸福小区和其他项目安置房结余房源现房进行提前安置。其中选择和谐小区、幸福小区现房进行安置的,按照1:1互补差价的方式进行等价产权调换,等价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货币化补偿方式,和谐小区、幸福小区现房的价格1:1等价产权调换部分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下浮20%给予优惠

在1:1安置的基础上选择的安置房屋总面积原则上不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30㎡;如没有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30㎡以内的安置房屋,可以采取就近面积原则。

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在安置时可以享受以下优惠:30㎡(含30㎡)以内的,按市场评估价的九五折进行购买;30㎡以上的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购买。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住宅类房屋按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营业用房、“居改商”按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15%给予补偿。

第四章  搬迁安置及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的补偿

(一)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过渡方式以及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为每月8元/㎡。选择和谐小区、幸福小区和其他项目安置房剩余房源现房以及货币化补偿的,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该项目安置小区的,未满30个月交房的,临时安置费按每月8元/㎡据实计算;过渡期延长至30个月以外的,第31个月至安置房交付中间延长部分按原标准的2倍计算;选择该项目安置小区的,签订协议时先支付被征收人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之日起计算。如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订协议时间前签订预征收协议并积极主动搬迁交房的,临时安置费从签订预征收协议后交房之日起计算。

选择该项目安置小区的,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按每月8元/㎡另支付被征收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补偿期限及方式。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商业、服务性行业补偿标准为每月40元/㎡(按认定的实际经营面积计算),如选择货币化补偿或选择购买本项目指挥部提供的现有经营性房屋安置的补偿期限为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补偿标准为每月30元/㎡(按认定的实际生产经营面积计算),补偿期限为6个月。

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有异议的,可由本项目的评估公司依法评估后进行结算。评估时被征收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房屋被征收时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被征收时的税务登记证和纳税票据;经营期间财务收支及账册。在评估时,被征收人不提供上述资料的,视作无经营活动,征收人可以不予支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搬迁费:住宅类房屋按照16元/㎡进行补偿,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营业用房和工业生产行业企业用房按照26元/㎡一次性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帮助搬迁的,不予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简易砖混、简易房、彩钢瓦房、彩钢瓦棚等附属设施只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给予奖励、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的补偿。

被征收人对营业用房和工业生产行业用房搬迁费用有异议的,由本项目的评估公司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在评估时被征收人应按照评估公司的要求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如被征收人提供不出或提供不全评估时所需资料而无法评估的,征收人仍按照26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应主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征收部门将相关证件收回并按照相关程序注销。被征收人提供不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手续的,由被征收人作出无相关证件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订协议开始之日起分三个阶段对主动签约并腾房交钥匙的被征收户给予奖励,奖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30天(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30),第二阶段为10天(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10日,第三阶段为10天(2020年7月11日---2020年7月20日。对在第一阶段主动签约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按照商业用房700元/㎡、住宅500元/㎡进行奖励补助;对在第二阶段内主动签约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按照商业用房500元/㎡、住宅300元/㎡进行奖励补助;对在第三阶段内主动签约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按照商业用房200元/㎡、住宅100元/㎡进行奖励补助。

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订协议时间前签订预征收协议,并积极主动搬迁腾房交钥匙的,除给予上述第一阶段的奖励外,兑现签订预征收协议上规定的150元/㎡的奖励。预征收协议与正式征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上述政府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后再签约、搬迁的被征收户,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交房时门窗等设施不完整的,砖混结构每平方米扣除4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扣除25元。

第五章  搬迁安置保障

第二十八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在本项目指挥部提供的安置房屋示意图中选择安置房。

第二十九条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不积极主动搬迁腾房交钥匙的,征收人取消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强制执行。

第六章  罚则与救济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不配合入户丈量及评估勘察的,依据土地、房产档案资料或外部勘察、丈(估)量、拍照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人应当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对无故不搬迁或拒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责令其15日内自行搬迁,逾期不自行搬迁且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产权不明确、产权有争议而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自焚、自残、自杀以及对他人进行殴打、威胁、恐吓、侮辱、谩骂、诽谤等妨碍依法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在被征收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妨碍依法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散放恶犬等妨碍依法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方式违法对抗依法征收的。

第三十五条 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公证(或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本方案规定的签订正式协议时止,被征收房屋如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征收部门和相关部门书面提出,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如被征收人没有及时向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或提供虚假报告的,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一)被征收房屋被抵押;

(二)被征收房屋已出租;

(三)被征收房屋被查封;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有争议;

(五)被征收房屋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六)被征收房屋被继承或遗赠;

(七)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重要证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屋征收事宜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四公开”和“四监督”,即补偿安置方案公开、被征收房屋面积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安置结果公开,被征收人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商城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作出补充,县人民政府授权本项目指挥部负责补充规定并予以执行。

第四十条 本方案已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于2020年5月10日实施,由商城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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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各类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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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城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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