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城县廉租住房配租及管理办法(试行)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7-10-12  /  浏览:2094 次  /  

商城县廉租住房配租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规范廉租住房产权管理,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河南省《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6号)和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城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商政[2008]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建设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租包含以下两种方式:

(一)以租赁方式提供廉租住房;

(二)出售部分产权,实行产权共有方式提供廉租住房。

第四条  廉租住房产权(含未出售的部分)归县政府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登记、管理。 县政府拥有的廉租住房产权管理由商城县房地产管理所(以下简称房管所)负责。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产权管理、物业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廉租住房配租坚持租售并举、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办)负责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廉租住房的配租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配租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物价、统计、社保、审计、税务、残联等部门和城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实物配租的申请与核准

第八条  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户主)是城关镇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商城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

(三)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四)申请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以商城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申请配租廉租住房,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

(二)家庭收入情况审定表;

(三)家庭住房状况审定表;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五)特殊事项(第十四条和附件三第五款规定情形)的证明或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申请人自主选择配租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向居住地居委会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

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向城关镇民政与劳动保障所(以下简称民劳所)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居委会或民劳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工作日,下同)内完成对相关资料的查实,签署意见后报城关镇人民政府,并将上报结果在本社区张榜公布。

(三)城关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居委会或民劳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后转送住房办;

(四)住房办自收到城关镇转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住建、民政、社保、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城关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实物配租条件进行审核;

(五)经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六)经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或经公示有异议且查实的,不予以登记,由住房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配 租 实 施

第十二条  当期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确定后,住房办会同城关镇政府,依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配租轮候对象进行计分,并分别按租赁和购买两种申请意愿,从高分依次向低分录取与配租房源套数相等的申请人,经公示15天并报县政府批准后,作为配租对象。

第十三条  在城区改造中,已确定为配租轮候对象、并且没有享受安置房的被拆迁户,经县政府批准,可直接列为配租对象。

第十四条  配租的廉租住房房号采用抽签方式确定。

配租对象家庭中有属一、二级肢体残疾或一、二级智力残疾的,以及视力类低视一级残疾人员,如愿意居住一层,可以不参加抽取房号,由住房办直接在一层指定配租房号。

第十五条  以租赁方式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验收住房。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基本情况及设施设备状况;

(二)租金标准及缴纳方式;

(三)房屋用途及使用要求;

(四)合同期限及维护责任;

(五)承租人应遵守的事项;

(六)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及处理措施;

(七)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  以购买产权方式获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购买合同,一次性交清购房资金,验收住房。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购买人自愿购房意愿;

(二)所购廉租住房基本情况及建筑面积;

(三)购买价款及给付方式;

(四)所购产权份额;

(五)购买廉租住房的产权管理规定;

(六)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及处理措施;

(七)其他约定。

第四章    售房价格及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按照当期配租的廉租住房实际建设成本的80%确定,购买人获得64%的产权。

实际建设成本包括项目前期费、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和前期工程费、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分摊部分)、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

廉租住房租金当年执行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并报县政府确定后公布。

产权共有方式配租的廉租住房,政府拥有的产权部分,免收租金。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出售或改变住房用途。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购买已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三条  购买廉租住房,购买人交清购房款后,可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记载“廉租住房” 字样和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

第二十四条  购买廉租住房居住未满5年的,不得出售、出租和赠与。如因购房人外迁、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需出售所购廉租住房的,由住房办按原价收回,作为廉租住房房源。

购买廉租住房居住满5年的,交纳该套住房届时市场评估价36%的房款后,购房人即获得全部产权,可以申请变更《房屋所有权证》或上市交易。

所购廉租住房按规定上市交易后,该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在获得全部产权前死亡且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所购廉租住房由住房办收回,继续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已交购房款退还给继承人。

第二十六条  购房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发证日期为准。

第二十七条  购房人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交清购房款的,优惠购房总款的10%。

第二十八条  出售和购买廉租住房涉及的税费,按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五章    资 金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房管所收缴,列入非税收入专户管理,用于支付出租住房的维修费和管理人员的工资。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出售收入全部纳入县财政局设立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相关经费从财政专户中提取(5%作为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存入商城县住房维修基金专户;3%作为廉租住房项目经费;2%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余款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时,报县政府审批。

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住房办会同城关镇政府每年对获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相关情况复核一次,及时对相关情况发生改变的廉租住房保障户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已承租或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每年向所在居委会或民劳所申报家庭人口、经济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相关变动情况经城关镇政府查实后,转送住房办,以便据实调整。

第三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退出制度。已承租或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廉租住房保障,所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住房办,购买的廉租住房由住房办按原价款收回:

(一)家庭收入连续两年超过本县廉租住房配租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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